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薩摩亞產百思極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栗田經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
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已變更,
並應具狀更正
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