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伯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華商商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守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