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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4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商商務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守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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