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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經通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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