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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76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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