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2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竣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雲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艾瑞設計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
經查該公司現無
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
代理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
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
住所,並提出法院
選任特別
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