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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利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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