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利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開利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上未蓋公司大小章,本院於民國102 年 4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2 年4 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收 受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