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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吳獻忠已死亡,經   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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