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國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吳獻忠已死亡,
經
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
代理權,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
住所,並提出
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