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國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
內補正查相對人艾瑞設計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吳獻忠已死
亡,
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
代理權,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
住所,
並提出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該裁定於102 年5
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