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慶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壹億零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