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曉萍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世惠
黃景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億零壹拾柒萬壹仟肆佰
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