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鄧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忠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香港商雷雅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亞利安明寧(AMINI ZADEH ALI)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壹萬柒仟壹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