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駿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成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請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
出相關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