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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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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9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駿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請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   出相關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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