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洪昌祺
嚴德溥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
惟因查聲請人所提之發行
未提出掛失
止付通知書(函)
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掛失止付通知書
(函)正本,該裁定於102 年9 月5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
同年9 月13日雖具狀陳報,仍未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函)
正本,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