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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嚴德溥 聲 請 人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7 款) 。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   按聲請件數計算,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   有之「鴻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   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始為法。 二、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股   數及股票號碼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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