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嚴德溥
聲 請 人 阿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昌祺
聲 請 人 嘉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澤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提出發行公司出具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應載明股票張數
、股數及股票號碼等),該裁定於102 年11月29日送達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