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理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禮忠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附表票號:AI0000000 正確之
發票日期(票據掛失
止付
通知書發票日期爲102 年8 月6 日)。
二、陳明附表票號:GP0000000 正確之票面金額(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