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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上群弛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欽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   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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