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上群弛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凱欽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
正本。
二、支票票面
所載日期為
發票日並無到
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
日(應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