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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正揚鋼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胤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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