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正揚鋼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天胤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
券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大同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