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照美
相 對 人 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雲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
適用。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
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
債權起訴,
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假扣
押裁定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
假扣押
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並
有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
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