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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全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群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照美 相 對 人 陸欣交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雲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 用。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 債權起訴,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假扣 押裁定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60號; 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並 有民國102年8月27日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上開規 定,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為之,聲請人茲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 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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