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全聲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竹誠
相 對 人 國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福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
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870號(假扣押強制
執行案號: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91號)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
附卷
可稽,聲請人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若相對
人即債權人實已對聲請人起訴在案,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
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
當然准許其得直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仍須相對人未依限
起訴始可,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