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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莉 代 理 人 梁嘉旭律師       羅婉婷律師       尤伯祥律師 相 對 人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二年度司司字第三八五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著有 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 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所受理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人 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 238號開庭通知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 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 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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