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敏莉
代 理 人 梁嘉旭
律師
羅婉婷律師
尤伯祥律師
相 對 人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二年度司司字第三八五號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著有
規定。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亦有
準用,此為
非訟事件法第48
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所受理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人
事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為
利害關係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
上開卷宗。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
238號
開庭通知影本為證,
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
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
故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