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敏莉
代 理 人 梁嘉旭
律師
羅婉婷律師
尤伯祥律師
聲 請 人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當事人間呈報清償人聲請
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應加列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29條第3項結果,對於裁
定得抗告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
正本內,記載其
期間及提出
抗告狀之法院。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