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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強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莉 代 理 人 梁嘉旭律師       羅婉婷律師       尤伯祥律師 聲 請 人 劉至剛即孚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償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應加列第四點「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29條第3項結果,對於裁 定得抗告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 抗告狀之法院。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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