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歐素鳳
代 理 人 郭至卓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湛竹明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02年4月18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乙份在卷
足憑。再查,依據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顯示,其財產僅有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頂倫
公司)之及勝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捷光電公
司)之投資債權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及1,680元,
惟頂倫公司發行之股票已下市,該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中,
經本院囑請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代為變賣
,而該公司以「頂倫公司」已
非上市(櫃)公司為由,認無
法執行變賣作業,有該公司102年7月17日證鳳字第10258091
07號函
可佐,而勝捷光電公司之股票亦已下市,且投資金額
僅有1,680元,顯無變賣實益,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
上開財產
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併依消債條例第129條2
項之規定,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亦查無債務人尚有其他
財產,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