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蔡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 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 明文。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 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 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 行名義可例外掛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一、就信託財產因信託 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二、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三、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 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建興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4月12日更名為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興營造公 司),並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3,9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 經登記在案。又建興營造公司於(1)100年3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一筆額度5,200萬元,並得一次或分次撥貸、(2) 100年5月23日借款一筆額度3,300萬元,並得一次或分次撥 貸(3)100年10月20日借款一筆額度5,000萬元,並得一次 或分次撥貸(4)101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一筆額度 3,000 萬元,並得一次或分次撥貸(5)101年11月26日向聲 請人借款一筆額度8,000萬元,並得一次或分次撥貸,加計 工程委任保證總額度不得超逾1億元,立有放款借據、約定 書及綜合授信契約書等,繳息還款方式如約據所示。詎料建 彰營造公司於102年4月16日於本行發生退票11張,於102年5 月17日由臺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上開約定書 第6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建興營造公司雖將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並辦妥信託登記,惟 不影響聲請人行使抵押權。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放款借據、約定書、授信合約書、票交所事故帳戶暨 往來帳號一覽表等件影本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 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本院於 102年6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 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