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蔡宗志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建興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建興營造公司」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建彰營造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經
聲請人聲
請更正,有聲請人民國102年7月24日民事聲請更正狀在卷
足
憑,是
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