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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蔡宗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建興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建彰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建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建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建興營造公司」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建彰營造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經聲請人聲 請更正,有聲請人民國102年7月24日民事聲請更正狀在卷足 憑,是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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