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994號
聲 請 人 郭佩芳
相 對 人 秦璽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來曉怡 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二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
票據應屬無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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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102年度司票字第11994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001 │102年6月11日 │1,000,000元 │102年7月11日 │102年7月12日 │TH0000000 │ │
├──┼───────────┼───────────┼───────────┼───────────┼─────────┼───────┤
│002 │102年6月27日 │1,000,000元 │102年7月27日 │102年7月28日 │TH0000000 │ │
├──┼───────────┼───────────┼───────────┼───────────┼─────────┼───────┤
│003 │102年7月5日 │1,000,000元 │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26日 │TH0000000 │ │
├──┼───────────┼───────────┼───────────┼───────────┼─────────┼───────┤
│004 │102年7月15日 │500,000元 │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26日 │TH0000000 │ │
└──┴───────────┴───────────┴───────────┴───────────┴─────────┴───────┘
┌────────────────────────────────────────────────────────────────────┐
│附表二:102年度司票字第11994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005 │未 載│1,000,000元 │102年7月10日 │102年7月11日 │TH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