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27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原興
住臺北市○○區○○路○○○號6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丰喆食品有限公司、陳珠詮、張智紘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陳珠詮」抑或「陳珠銓」請陳明
之(本票原本手寫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