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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3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691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雄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司、鄧玲如、沈朝棋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司」或「   彩色寧菠國際有限公司」?),若該公司更名,請提出載明   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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