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3691號
聲 請 人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政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司、鄧玲如、沈朝棋間
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彩色寧波國際有限公司」或「
彩色寧菠國際有限公司」?),若該公司更名,請提出載明
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