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73號
聲 請 人 緗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若虹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款規定,應載明相對人之住、
居所
。
三、查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本票原本。(9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