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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4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73號 聲 請 人 緗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潘若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依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款規定,應載明相對人之住、居所   。 三、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本票原本。(9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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