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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4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73號 聲 請 人 緗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潘若虹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9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2 年9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 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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