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073號
聲 請 人 緗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若虹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9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02 年9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
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