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4928號
聲 請 人 福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世旻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余畿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
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次按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2紙
本票,
發票日均為101年9月20日,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
1年10月20日簽發之2紙本票不符,聲請人未提出其聲明
所載
之本票以證明其為執票人,
核與上開說明尚有未合,其聲請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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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4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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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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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9月20日 │19,878,800元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1日 │TH0000000 │ │
├──┼───────────┼───────────┼───────────┼───────────┼─────────┼───────┤
│002 │101年9月20日 │4,152,120元 │102年3月20日 │102年3月21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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