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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6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205號 聲 請 人 百達富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覲得有限公司、游淑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313835)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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