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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6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6467號 聲 請 人 映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權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金燕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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