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林敬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克獵才顧問有限公司、黃子娟、莊沛原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僅得請求到期日即提示日後之利息)請陳明   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