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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19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 聲 請 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克敦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鄭 克敦發本票裁定,惟因本票(票號:CH0000000 )未載到期 日,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示日、請釋明鄭克敦是否為相對人。該裁定於10 2 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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