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
聲 請 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廣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克敦間聲請
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鄭
克敦發
本票裁定,
惟因本票(票號:CH0000000 )未載到
期
日,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示日、請釋明鄭克敦是否為相對人。該裁定於10
2 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