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59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和風景觀設計有限公司、陳群魁、陳式章間
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和
風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或「和風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