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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千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大昇國際電信設備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大昇國際電信設備有限公司已解散,且該公司未向   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   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   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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