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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4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541號 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立設計有限公司、蔡秀娟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捷立設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蔡秀娟」或「王道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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