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351號 聲 請 人 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文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文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   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或簡訊為提示(本   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   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