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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3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嘉友通運有限公司、劉士嘉、韋綱輝、陳淯 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二張本票分別之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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