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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95號 聲 請 人 有魚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乎奇指文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陳文立、 陳琪潤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附表1 第1 項請求金額2,000 元,是哪一張支票   號碼? 二、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   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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