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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7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0號 聲 請 人 映象帝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言 相 對 人 布洛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允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 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7080號│ ├──┬─────────┬─────────┬───────────┬───────────┬───────────┬───────┤ │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 ├──┼─────────┼─────────┼───────────┼───────────┼───────────┼───────┤ │001 │504,000元 │304,000元 │101年12月13日 │101年12月31日 │101年12月31日 │CH567221 │ ├──┼─────────┼─────────┼───────────┼───────────┼───────────┼───────┤ │002 │504,000元 │504,000元 │101年12月13日 │102年1月15日 │102年1月15日 │CH567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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