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45號
聲 請 人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本票
裁定,為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未提
出公司登記事項表,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該裁定於同
年5 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