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7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545號 聲 請 人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為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未提 出公司登記事項表,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該裁定於同 年5 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