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928號
聲 請 人 王溪燦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尚駒國際有限公司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5 月15
日簽發之支票1 紙,金額新臺幣4,020,000 元,利息未約定
,
詎於102 年5 月1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支票1 件
,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
行等語。
二、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
之票據為「支票」,
而非「本票」,有支票影本附卷
可稽,
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