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欣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雪 相 對 人 吉爾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旭昱 相 對 人 朱旭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吉爾達科技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 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朱旭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陸拾柒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 第112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 606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 判費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萬4,666元,依高等法院100年度 重上字第606號關於訴訟費用判決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朱旭昱負擔十分之一,餘由相對人吉爾達科技有限公 司負擔,故本件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朱旭 昱應賠償2,467元(計算式:24,666×1/10=2,467(採四捨五 入計算)),相對人吉爾達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22,199元(計 算式:24,666-2,467=22,199),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