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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黃啟舜 代 理 人 陳文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林妍慧間聲請返還提存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 101年度全字第1427號假扣 押裁定,提供新臺幣 131萬8,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年 度存字第2486號提存事件提存,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 等法院予以廢棄並告確定,聲請人並催告相對人於文到20日 內行使權利而迄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並提出提 存書、假扣押裁定(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102年度取字第3097號取 回提存物事件,取回上開擔保金在案,此經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2486號擔保提存卷及102年度取字第3097號取 回提存物卷審核無訛,本院即無從裁定返還,本件聲請,應 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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