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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簡國銓 相 對 人 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仲伯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 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之第四行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 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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