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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威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綺萱 相 對 人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0年度全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24萬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2065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聲請鈞 院定20日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本院通知行使權利 函及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 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債 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 規定,既然可以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定返 還之必要,以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債權人聲 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參照)。查本件聲請人 係主張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湖簡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 。倘聲請人之主張屬實,依上開提存法規定,聲請人即得逕 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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