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581號
聲 請 人 威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綺萱
相 對 人 駿驊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騰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
鈞院100年度全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為
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24萬元,並以鈞院100年度存字第2065號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業獲
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聲請鈞
院定20日
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判決、本院通知行使權利
函及撤回假扣押執行
聲請狀等件影本為證。
二、
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
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
無
庸法院裁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假扣押
債
權人依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
規定,既然可以直接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裁定返
還之必要,以免過度使用有限之司法資源。因此,
債權人聲
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
院98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
參照)。查本件聲請人
係主張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湖簡字第640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
。倘聲請人之主張屬實,依
上開提存法規定,聲請人即得逕
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