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黃啟舜
代 理 人 陳文禹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間本院 101年度全字第14
27號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行
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 101年度全字第1427號假扣
押裁定,提供新臺幣 131萬8,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年
度存字第2486號
提存事件提存,
上開假扣押裁定
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
予以廢棄並告確定,為聲請返還上開
擔保金,
爰先聲
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提出提存書、
假扣押裁定(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102年度取字第3097號取
回提存物事件,取回上開擔保金在案,此經
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2486號擔保提存卷及102年度取字第3097號取
回提存物卷審核
無訛,是
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