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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627號 聲 請 人 黃啟舜 代 理 人 陳文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坤營造有限公司間本院 101年度全字第14 2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 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 101年度全字第1427號假扣 押裁定,提供新臺幣 131萬8,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1年 度存字第2486號提存事件提存,上開假扣押裁定嗣經臺灣高 等法院予以廢棄並告確定,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爰先聲 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提出提存書、 假扣押裁定(以上均影本)為證。 二、查聲請人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以102年度取字第3097號取 回提存物事件,取回上開擔保金在案,此經依職權調閱本院 101年度存字第2486號擔保提存卷及102年度取字第3097號取 回提存物卷審核無訛,是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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